【申请条件】 |
纳税人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同样适用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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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 |
【办理材料】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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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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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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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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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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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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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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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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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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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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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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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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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机构】 |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结时限】 |
即时办结 |
【联系电话】 |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查询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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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选择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6.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需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中的相关条款办理。 |
【办理地点】 |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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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
【操作路径】 |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如需延期: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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