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
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七条 |
【办理材料】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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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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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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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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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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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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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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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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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福建税务app办理。
3.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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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通办 |
【办理机构】 |
税务机关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结时限】 |
即时办结 |
【联系电话】 |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查询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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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6.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
【办理地点】 |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福建税务app办理。
3.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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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
【操作路径】 |
1.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2.福建税务app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福建税务app,按照【办税】-【综合信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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