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
【设定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 |
【办理材料】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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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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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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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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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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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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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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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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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机构】 |
主管税务机关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结时限】 |
即时办结 |
【联系电话】 |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查询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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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
【办理地点】 |
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
【办理时间】 |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
【操作路径】 |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申报辅助信息报告】-【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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