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日内,向建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项目报告。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服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报告。 |
【设定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
【办理材料】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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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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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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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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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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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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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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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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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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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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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后退回,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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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机构】 |
主管税务机关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结时限】 |
即时办结 |
【联系电话】 |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查询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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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自报告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6.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还需要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及报验。 |
【办理地点】 |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
【办理时间】 |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
【操作路径】 |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建筑业项目报告】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