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3)已向社保部门已办理注销手续。
2.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8.对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纳税人,资料不齐的,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作出承诺后,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在不超过6个月的承诺期内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以及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9.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的报备,即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10.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11.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12.纳税人状态正常且跨区迁移前不存在以下情形,可省内跨区迁移即办:有未注销税控专用设备(市内跨区(县)迁移的不需注销税控专用设备);有应迁移而未迁移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已发起未办结的待办任务;有未申报、欠税(含呆账)、滞纳金及罚款未缴记录;有未办结的退抵税(费)审批事项及尚未入库销号的完税凭证;有多缴应退未退税款;有未缴销的结存发票、发票领购簿;有未办结的调查巡查事项;有未完成的纳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等风险应对任务;有未完成的在办稽查案件;有未处理完毕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等税务检查状态;有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有未核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事项;有未结报的税收票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