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
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
【设定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 |
【办理材料】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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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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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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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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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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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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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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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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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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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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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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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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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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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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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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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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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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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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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款登记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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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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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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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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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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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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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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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
【通办范围】 |
全市通办(原则上建议纳税人按照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对应行政区划选择同区划的税务机关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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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主管税务机关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结时限】 |
即时办结 |
【联系电话】 |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查询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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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注意事项】 |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需单独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注销的同时,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
【办理地点】 |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
【办理时间】 |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
【操作路径】 |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 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