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旅游业等行业的纳税人,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九游会ag登录入口的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8.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0.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免征增值税。
1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3.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5. 代开单位可以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代开发票:
(一)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自然人。
(二)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且未核定增值税发票票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被税务机关依法暂停开具发票、收缴发票或者停供发票的纳税人。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6. 代开发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地点应当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由纳税人据实填报。应税行为发生地在福建省外的,属于《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上的“是否为异地代开”中的“异地”。若《申报单》上“是否为异地代开”的选项为“是”,则不予代开。
17.“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每个纳税人每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次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24次。代开单位核对或查询代开发票次数信息,已达到上述次数的不予受理。
18.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暂不设定最高开票限额。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且销售额不低于500元的;
——单次销售额大于10万元的;
——其他不予网络代开发票的情形。
19. 代开发票不得开具以下项目:
(一)销售成品油、医疗器械、药品、卷烟和矿产资源等需要特别前置行政许可的应税项目;
(二)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货物或服务;
(三)其他不予代开发票的项目。
代征人不得代开带有抵扣功能和适用免税规定的发票,包括初级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单次销售额低于500元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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