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当月向代开单位退回全部联次的,由代开单位为其作废已代开发票,并在作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
7.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时发现填写有误的,作废后应在作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如重新开具的需要在作废发票注明重新开具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全部联次存档备查。代开单位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发现填写有误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红冲原因,如重新开具的,在重新开具的蓝字发票备注上注明红字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存档备查。
8. 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售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代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为其代开红字发票。
对不符合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开具红字发票。
9.纳税人已代开发票作废或申请开具对应红字发票的,应当与代开或委托代开的税务机关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税款清算,多退少补;无需重新开票的,代开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纳税人退还已缴的税款或者抵减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10.不得擅自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时,应收齐所有发票联次或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代开岗位经办人在作废和红字发票的全部联次上核实签字,并经复核岗位人员复核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