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事项是指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申请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 |
【设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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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申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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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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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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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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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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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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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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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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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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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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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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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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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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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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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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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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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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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复评: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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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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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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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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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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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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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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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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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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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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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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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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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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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评为一类出口企业的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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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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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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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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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评为一类出口企业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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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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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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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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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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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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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机构】 |
主管税务机关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结时限】 |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规定的需调整管理类别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但评定标准调整后,对于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变更其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企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评定标准调整后,对符合二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 |
【联系电话】 |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查询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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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未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纳税人,本事项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6.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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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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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
【操作路径】 |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
1.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复评: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复评申请】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2. 一类出口企业评定受理: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申请】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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