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其中,部分材料可容缺办理。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8.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9.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10.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11.容缺办理的纳税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书面承诺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相关责任。
纳税人可选择采取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办理材料。采取现场提交的,补正时间为提交时间;采取邮政寄递方式的,补正时间为材料的寄出时间。采取其他方式的,补正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时间为准。补正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纳税人应履行容缺办理承诺,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未按承诺时限报送资料的纳税人,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比照“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扣每次5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且未提交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容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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