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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18时0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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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一般反避税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2 号)第十一条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一般反避税调查延期报送资料申请书》
1份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特别纳税调查】-【一般反避税调查延期报送资料】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