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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2日15时3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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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