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操作流程】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经营所得”模块、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经营所得申报”模块中《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已提供预填服务:税款年度为2023-2027时,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动计算并赋值,无需手工填写。
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已提供预填服务:税款年度为2023-2027时,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动计算并赋值,无需手工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