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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8日16时26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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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品泰之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340glq60):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对你公司做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岳峰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晋税岳峰通〔2024〕820号)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现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岳峰税务分局
2024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岳峰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晋税岳峰通〔2024〕820号
福州市晋安区品泰之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340glq60):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佰零玖万零贰佰伍拾玖元捌角陆分(¥:1090259.86)元,限2024年8月19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增值税 |
商业(17%、16%、13%) |
2021-01-01 |
2021-03-31 |
292957.13 |
贰拾玖万贰仟玖佰伍拾柒元壹角叁分 |
2021-04-21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教育费附加 |
2021-01-01 |
2021-03-31 |
4394.36 |
肆仟叁佰玖拾肆元叁角陆分 |
2021-04-2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市区(增值税附征) |
2021-01-01 |
2021-03-31 |
10253.5 |
壹万零贰佰伍拾叁元伍角 |
2021-04-21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 |
2021-01-01 |
2021-03-31 |
2929.57 |
贰仟玖佰贰拾玖元伍角柒分 |
2021-04-21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021-01-01 |
2021-12-31 |
779725.3 |
柒拾柒万玖仟柒佰贰拾伍元叁角 |
2022-06-01 |
合计金额 |
—— |
—— |
—— |
1090259.86 |
—— |
——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岳峰税务分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