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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7日15时31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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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鹏雄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对你公司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榕税一稽强催〔2024〕72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 告 书
榕税一稽强催〔2024〕72号
福州鹏雄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rpgcl4e):
我局于2024年6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140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应补缴税款6,346,449.21元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郑佑兰 陈海桦
联系电话:83329540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乌山支路34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郑佑兰 (闽税稽3501192022)、陈海桦 (闽税稽3501210010))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