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开运机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3155362218):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宁税二稽强催〔2024〕3号),由于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培新、林婕 联系电话:0593-6816353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宁税二稽强催〔202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局
2024年4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宁税二稽强催〔2024〕3号
福安市开运机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3155362218):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宁税二稽处〔202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宁税二稽处〔202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所列税款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吴培新 林婕
联系电话:13515968705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吴培新,陈清松(闽税稽3509240003、闽税稽3509200008)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