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长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572962889e)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宁税稽强催〔2024〕9号),因我局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林玲 联系电话:0593-2991692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16号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宁税稽强催〔20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宁税稽强催〔2024〕9号
福安市长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572962889e):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宁税稽处〔2024〕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宁税稽罚〔2024〕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缴纳宁税稽处〔2024〕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应缴未缴的税款996,744.29元。
2、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缴纳宁税稽罚〔2024〕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缴未缴的罚款610,663.66元。
3、缴纳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林玲
联系电话:2991692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16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林玲,曾昱(闽税稽3509190017,闽税稽3509190016)
二o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