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千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ma344cc15f):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宁税二稽通〔2024〕71号),由于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培新、林婕 联系电话:0593-6816353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宁税二稽通〔2024〕71号)及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7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二稽 通 〔2024〕 71 号
宁德市千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ma344cc15f)
事由: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 处〔2023〕42 号),认定你(单位)1.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没有实际收购茶叶业务,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共计6923份,金额合计126964499.43元;
2.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没有实际出口茶叶业务,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共计317份,金额合计29902448.56元;
3.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没有实际销售茶叶业务,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21份,金额合计96888740.56元,税额合计12595536.22元,价税合计109484276.80元,其中①开具给福建善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4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8972421.24元,税额合计6366414.72元,价税合计55338835.96元,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6189143-06189168、06189171、06197624-06197643、06197670-06197679,发票代码3500191130、发票号码15465746-15465747、15465749-15465754、15471917-15471920、15471934-15471946、15471973-15471991、15490714-15490752,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5192711-15192763、15192767-15192810、15331940-15332000,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1449071-01449102、01449129-01449170、01484355-01484388,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5672344-05672407、05672434-05672443,发票代码233520000000,发票号码00000248;②开具给福建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7726622.44元,税额合计2304461.26元,价税合计20031083.70元,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5324101-15324200、15331923-15331939,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1449103-01449128、01484389-01484413、01484416-01484452,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5672408-05672433;③开具给莆田华代贸易有限公司2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9368457.95元,税额合计3817899.17元,价税合计33186357.12元,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6180825-06180864、06189107-06189130、06197644-06197669,发票代码3500191130、发票号码15343599-15343619、15374990-15375000、15375003-15375004、15375006-15375014、15417780-15417794、15417850-15417859、15417861-15417874、15471921-15471933、15471947-15471972,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5105701、15105706-15105723、15105726-15105735、15112536-15112593;④开具给厦门钻荃食品有限公司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61061.93元,税额合计85938.07元,价税合计747000元,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6189131-06189137;⑤开具给潍坊农侍商贸有限公司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2123.9元,税额合计2876.1元,价税合计25000元,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6189140-06189141;⑥开具给潍坊晟元茶叶有限公司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38053.1元,税额合计17946.9元,价税合计156000元,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6189169-06189170。
4.经查,你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没有实际运输业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1份,开具内容:运输服务*运输费,价税合计88621.51元。
5.经查,你公司没有实际货物出口,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6923份发票金额合计为126964499.43元)以核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发票金额合计29902448.56元),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2122235.38元。 。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章)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宁德市千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ma344cc15f
注册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赛岐镇泰坤村外泰康1-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邓木登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350981********0019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1.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没有实际收购茶叶业务,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共计6923份,金额合计126964499.43元;
2.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没有实际出口茶叶业务,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共计317份,金额合计29902448.56元;
3.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没有实际销售茶叶业务,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21份,金额合计96888740.56元,税额合计12595536.22元,价税合计109484276.80元,其中①开具给福建善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4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8972421.24元,税额合计6366414.72元,价税合计55338835.96元,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6189143-06189168、06189171、06197624-06197643、06197670-06197679,发票代码3500191130、发票号码15465746-15465747、15465749-15465754、15471917-15471920、15471934-15471946、15471973-15471991、15490714-15490752,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5192711-15192763、15192767-15192810、15331940-15332000,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1449071-01449102、01449129-01449170、01484355-01484388,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5672344-05672407、05672434-05672443,发票代码233520000000,发票号码00000248;②开具给福建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7726622.44元,税额合计2304461.26元,价税合计20031083.70元,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5324101-15324200、15331923-15331939,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1449103-01449128、01484389-01484413、01484416-01484452,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5672408-05672433;③开具给莆田华代贸易有限公司2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9368457.95元,税额合计3817899.17元,价税合计33186357.12元,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6180825-06180864、06189107-06189130、06197644-06197669,发票代码3500191130、发票号码15343599-15343619、15374990-15375000、15375003-15375004、15375006-15375014、15417780-15417794、15417850-15417859、15417861-15417874、15471921-15471933、15471947-15471972,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5105701、15105706-15105723、15105726-15105735、15112536-15112593;④开具给厦门钻荃食品有限公司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61061.93元,税额 合计85938.07元,价税合计747000元,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6189131-06189137;⑤开具给潍坊农侍商贸有限公司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2123.9元,税额合计2876.1元,价税合计25000元,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6189140-06189141;⑥开具给潍坊晟元茶叶有限公司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38053.1元,税额合计17946.9元,价税合计156000元,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6189169-06189170。
4.经查,你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没有实际运输业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1份,开具内容:运输服务*运输费,价税合计88621.51元。
5.经查,你公司没有实际货物出口,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6923份发票金额合计为126964499.43元)以核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发票金额合计29902448.56元),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2122235.38元。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没有实际销售茶叶业务,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21份,金额合计96888740.56元,税额合计12595536.22元,价税合计109484276.80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没有收购茶叶业务,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共计6923份,金额合计126964499.43元,属虚开发票;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虽为生产自营出品企业,但没有实际生产业务,没有实际货物出口,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共计317份,金额合计29902448.56元,属虚开发票;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你公司没有实际运输业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1份,开具内容:运输服务*运输费,价税合计88621.51元,属虚开发票。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没有实际货物出口,为自己虚开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属假报出口行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122235.38元,应缴回出口退税款2122235.38元。
四、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