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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2024年2月欠税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6日16时01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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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76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截至2024223日欠缴税收的纳税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在公告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不停止依法对欠税纳税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欠税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欠税款;

  二、收缴欠税纳税人的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三、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欠税纳税人相当于欠税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其所欠税款;

  四、对未提供纳税担保的欠税纳税人,可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五、提请法院向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同时,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欠税期间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7条规定,对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否则,将以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3条规定,对欠税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以所欠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达一万元以上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走逃失踪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43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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