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远东鞋服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4〕6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莆税一稽通〔2024〕6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莆税一稽通〔2024〕60号
福建省远东鞋服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68505801xt):
事由:责令纳税人提供与涉税事项相关的证据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通知内容: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取得中轻联沣石化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44130,发票号码:06577553-06577554)进行检查,根据税务检查工作需要,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报送以下涉税资料:
一、你公司的基础情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表等。
二、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所对应的书面购销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货款结算(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签订日期等。
三、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所对应货物的入库(验收)单据、货款支付单据、运输合同及费用结算单据以及其它能够印证业务真实性的其它相关资料。
四、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所对应货物的产出商品、销售客户、出库单据、货款结算(收款)等相关能够证实业务真实性的资料。
五、你公司公司取得上述发票的认证抵扣及进项税额转出资料等。
告知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