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永盟鞋业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催告书》(莆税一稽强催〔202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莆税一稽强催〔2024〕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莆税一稽强催〔2024〕4号
莆田市永盟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0310679944a):
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4年5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一稽处〔2024〕19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一稽处〔2024〕19号)之规定,你公司应缴清欠税173487.51元及滞纳金。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碧珊 陈剑锋 联系电话:0594-8985968
地 址:莆田市城厢区梅园西路1233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陈碧珊 3503191014
陈剑锋 3503191020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