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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平潭综合实验区鑫丰海运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3 21:3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平潭综合实验区鑫丰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2yr4dd9j:

  我局于2024625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岚综实税稽通〔2024g-001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515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7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税稽通〔 2024 〕q-001

平潭综合实验区鑫丰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2yr4dd9j: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625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平潭综合实验区鑫丰海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28ma2yr4dd9j            

  注册地址: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岚湖庄(地号64-315)二层

  法定代表人:袁国利(男)身份证号码:32012519******2812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72份,金额715.93万元,税额121.71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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