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鼎鑫环宇包装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对你公司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明沙税虬江强催〔2023〕1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
2023年5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虬江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明沙税虬江强催〔2023〕11号
沙县鼎鑫环宇包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427689396040):
本机关于2023年4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明沙税虬江通〔2023〕12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经催缴2010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1849482.68元尚未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