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盛隆汽车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明沙税强扣〔2023〕4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
2023年8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明沙税强扣〔2023〕49号
三明盛隆汽车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427691913684)
鉴于你(单位)(地址:沙县城南洋坊205国道南侧) 经限期缴纳、催告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8月18日起从你(单位)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融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9030922010010000039771)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伍拾贰万伍仟柒佰伍拾陆元整(¥525,756.00)
滞纳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伍拾贰万伍仟柒佰伍拾陆元整(¥525,756.0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