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
困难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2号)第一条、《三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在疫情防控中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明财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减免税审批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同意对受疫情重大影响的5户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216123.78元,具体名单如下:
1.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免房产税48158.9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2268.31元;合计60427.30元。
2.福建省尤溪长波水力机械有限公司减免房产税20613.78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762.24元;合计27376.02元。
3.福建隆源纺织有限公司减免房产税64323.01元、城镇土地使用税41799.86元;合计106122.87元。
4.福建省尤溪县西滨第二织布厂减免房产税481.98元、城镇土地使用税720.00元;合计1201.98元。
5.福建华普树脂有限公司减免房产税12546.1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8449.45元;合计20995.61元。
另,对受疫情重大影响符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由责任部门受理审批后,于每月下旬提交县局减免税委员会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