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困难减免2020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五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2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2020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减免税审批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同意对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1户,减免房产税682470.17元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8913.99元,计711383.16元,具体名单(第五批)如下:
1.尤溪县中小企业促进中心减免房产税5195.5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0.00元;
2.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减免房产税7906.1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30.27元;
3.尤溪县饮服综合商店减免房产税21704.59元;
4.福建省尤溪县饮食服务公司减免房产税25561.31元;
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减免房产税37940.9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423.51元;
6.尤溪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减免房产税385324.63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1016.24元;
7.尤溪县机关后勤中心减免房产税10458.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37.15元;
8.尤溪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减免房产税8964.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40.00元;
9.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汽车站减免房产税41349.93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627.20元;
10.尤溪县瑞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减免房产税58959.00元;
11.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县分公司减免房产税79106.0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8278.62元;
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