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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1日15时1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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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华鑫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对你公司作出尤税强扣〔2023〕9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尤溪县税务局
2023年9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尤税强扣〔2023〕9号
尤溪县华鑫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9c2g)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坂面镇坂面村110号) 欠缴税款310,081.53元经限期缴纳与催告到期后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9月22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坂面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386*********3513)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叁拾壹万零捌拾壹元伍角叁分(¥310,081.53)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叁拾壹万零捌拾壹元伍角叁分(¥310,081.53)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