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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3日12时0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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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明税一稽检通〔2024〕4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明税一稽检通〔2024〕41号
三明美顺伞业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3315586528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李荔青、刘舒悦等人,自2024年7月23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