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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 ||||||
标题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2024年第4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4月30日 | ||||
关键词 | 进口藏品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6日09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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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