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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23-10467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部分有效 全文失效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福建省医疗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流... |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3号 | 发文日期 | 2023-11-17 | ||||
关键词 | 医疗保险;申报缴纳流程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23-11-17 17: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el.totalview}} 次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缴费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我省(不含厦门)自2023年12月1日起,优化调整缴费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缴费人现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方式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月底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按月向税务部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缴费人补缴2023年12月1日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欠费,以及因应办理未办理参保登记、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需补缴的,仍由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缴费等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福建税务app、“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以及闽政通app等各地政务app、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合作商业银行、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基数确认、缴费等业务。采用批扣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税务部门将按月发起批扣缴费工作。
上述缴费渠道如有变化,由税务机关及渠道管理等部门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享受等业务继续在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在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
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问题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医疗保险专席咨询。
(三)因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将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切换。届时,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等业务暂停办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5日